主债务时效已过,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
主债务时效已过,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
原告:张XX,住福建省福安市XXX,委托代理人:唐丽萍律师;
被告:福安市XX畜牧有限公司,地址:福安市XX;
被告:邓XX,住福建省福安市XXX;
基本案情:
借款人林XX因资金周转需要,向原告借款现金30万元,借款时间从2008年9月X日至2008年9月XX日,到期未还日罚3000元。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,承担连带责任,保证期限为三年。
本案争议焦点:
1、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超过,担保人担保期限未过,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;
2、借款时将利息砍头了,如何计算借款本金;
3、利息和罚金如何计算;
法院审理结果:
两担保人无需担保责任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律师观点:
第一,本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过,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。根据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,其中包括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抗辩权,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,即产生相应法律责任免除的后果,否则有违抗辩权的应有之意。另外,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,保证债务具有从债务的特性,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,但能否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,也应视主债务的情形而定。所以,本案涉及的担保期限尚未期满,但在主债务诉讼时效超过,且作为保证人提出诉讼时效的情况下,担保人的但保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免除。
第二,借条只是一份合同,需要债权人实际履行,借款具体金额以借款人实际借款的金额为准。
第三,利息和罚金的总数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