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丽萍律师亲办案例
购房定金是否应返还代理词
来源:唐丽萍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03
浏览量:1538
 

X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

一审代理词

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

尊敬的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:

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公司的委托,指派我们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,依法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。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,供法庭在评议时考虑:

原告因自身的原因单方拒绝与XX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因此,原告就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。

第一、事实上,是原告单方面拒绝与被告XX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才导致合同无法签订,而不是原告所说的被告XX公司 “无故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”。

1、从双方合同规定的签约期限内,原告单方拒绝与被告XX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为此,被告还曾多次通过短信的形式催告原告要前来签约,但原告却置之不理。原告因自身的原因至今拒绝与被告XX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

2、原告今天当庭已经明确表示是因被告公示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与实际签订的合同不一致,原告要求修改,被告不同意修改,原告才拒绝与被告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可见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未能签订的原因是原告拒绝签订,这一点已是不争的事实了。需要讨论的只是原告主张的不签合同理由能否成立问题。为此,原告向法庭提交两张视频光盘和一张录音光盘,对于视频及录音光盘我们对其真实性、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予以认可,同时该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,况且拍摄及录音的时间、地点、由谁制作均无法得知,不符合民事证据的基本要件,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。再从该组证据的内容上看,其中一段视频的内容只是一男一女往前走的背影,是慢动作,显然经过剪辑,无法证明与本案原、被告的关联性。另一段视频的画面根本无法看出是在什么地点、是什么人物的画面,里面的画外音及另一段录音(即原告证据六)也不知道是何人在讲话,也不能体现有谁要对合同的哪个条款进行修改,谁表示不同意。更重要的是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第一点及第二点已经载明原告已“已仔细研读了甲方拟定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正式文本及其附件”,可见该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是根本不存在“修改”问题。况且该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其附件是经过福建省建设厅及福建省工商管理局监制,且已经经过核准录入,并经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。签约的方式是网签为准,更改其中任何部分都是不可能也是不允许的;

3、此外,原告又提出,被告提供让其签约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与其事先在被告营销现场“研读”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版本不一致。但又不能举出任何证据,这一说法完全是原告虚构的。而事实上,被告公示让原告“研读”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与其签约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完全一致的。

可见,原告拒签的理由完全不成立,必需承担单方违约责任。

第二、从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上看,原告也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。

根据双方签订的《订购协议书》第四条第二款 “乙方(即原告)应于签订本协议书7日内向甲方(即被告)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%或者60%的首期购房款……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内携带本协议书……到营销中心签署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甲方不另行催告,逾期未签约者视同乙方违约,已交该该套商品房定金不予返还” 规定,原告在签订该协议后7日内就应当来缴纳首付款,在接到被告通知后7日内就应当与被告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被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(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已经收到被告的通知),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至今没有缴纳首付款,也没有前来签订合同。可见,原告是因自身的原因无故拒绝与被告签约,是单方违约行为,被告无需返还定金。

第三、从法律规定上,原告也依然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115条 “当事人可以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第89条“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以及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第4出卖人通过认购、订购、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,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,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;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,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”等等的法律规定,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无法签订的原因在于原告,是因原告不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义务才会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签订。因此,原告根本无权要求返还定金。

综上,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拒绝与其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,客观上是因其自身原因拒绝与被告签约,是其单方的违约行为。故,原告要求返还定金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。因此,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重视,并盼采纳。谢谢!

此致

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

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

律师 唐丽萍

2014822

 

以上内容由唐丽萍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唐丽萍律师咨询。
唐丽萍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55好评数1
福州市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A座14层D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唐丽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1*********752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福建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福州市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A座14层D